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預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
 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,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(鑑賞期)
 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範重點如下
準則第2條: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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